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 會名

1.1.1 本會會名「聖若翰天主教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

1.1.2 英文會名:‘St. John The Baptist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址

九龍觀塘宜安街29號。

1.3 宗旨

1.3.1 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家庭。

1.3.2 配合聖若翰天主教小學宗旨,發揚校訓「真理剛毅」並作為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樑。

1.3.3 透過多元化活動,聯絡及凝聚歷屆師生,提高校友與母校之聯繫及增進校友間之友誼。

1.3.4 支援母校的需要及推動母校的發展。

1.4 校友會年度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七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完結。

1.5

1.5.1 本會各項議案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抵觸本港法律、教育條例及母校校內行政。

1.5.2 如有觸犯上述條例時,天主教小學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校友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

2.1 會員

2.1.1. 凡曾於前「聖若翰學校下午校」畢業或就讀一整學年之舊生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1.2. 凡曾於「聖若翰天主教小學」畢業或就讀一整學年之舊生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2 入會手續

2.2.1. 凡具備入會資格而欲申請為會員,須填寫校友會執行委員會發出之會員登記表格乙份。

2.2.2. 所有入會申請必須經校友會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批准。

2.3 會員應有之權利

2.3.1. 參與所有校友會主辦之活動及享有校友會所提供之福利。

2.3.2. 年滿18歲或以上之會員可享有選舉校友會委員及校友校董之投票、提名、被提名及參選之權利,在所有會員大會上享有動議、和議、投票及動議修改所有決議案之權利。

2.3.3. 18歲以下之會員於會員大會上可享有發言權,惟並無動議、和議及投票等權利。

2.4 會員應有之義務

2.4.1.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校友會之會章及校友會通過之決議;並須維護及提高校友會之聲譽。

2.4.2. 所有會員在未獲本會授權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作任何活動。

2.4.3     推舉或參選校友校董選舉。

2.4.4     繳交會費及參加活動之費用。

2.5 終止及開除會籍

2.5.1     所有會員,如有觸犯會章、校友會所定之任何規例、侵犯其他會員權益或損害校友會聲譽者,執行委員會有權暫停會員之會籍,直至召開會員大會以決定是否褫奪其會籍。

 

第三章 會費

3.1 入會費為三十元正,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3.2 會費之財政運用

3.2.1.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下列用途

(1)  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

(2)  資助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3)  每次活動可向參加者酌收費用

3.2.2.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二人同時簽署,並加上本會印章,方可生效。

3.2.3. 凡會員中途退會者,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大會

4.1 裁決權

4.1.1 會員大會之投票表決為校友會對任何與校友會有關事項之最高裁決,所表決之決議為校友會權力架構上之最終決議。

4.2 會員大會

4.2.1.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由校友會主席召開,日期及地點由校友會執行委員會決定,選舉年之七月十五日或以前舉行會員大會。

4.2.2. 會員大會議程

(1)  通過大會議程

(2)  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3)  通過校友會週年報告

(4)  通過校友會週年財務報告

(5)  於選舉年選舉下年度校友會委員

(6)  其他事項

4.2.3.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故而有不少過20名會員提出動議,亦可以書面向校友會執行委員會秘書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只限討論所提出之特別事項,其他與該特別事故無關之事項,必須得不少於三分之二出席之會員同意,始可提出討論。

4.2.4.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所有召開大會之電郵通告/網上通告/電話通告,必須於開會日期前不少於兩星期發出。

4.2.5. 開會法定人數

所有會員大會出席之法定人數為會員20名。

如出席人數不足,執行委員會得儘快召開第二之會員大會,是次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以上議案需於第二次發出會員大會邀請時聲明)

4.2.6. 大會主席

所有會員大會之大會主席必須由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如執行委員會主席缺席,必須由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

 

第五章 顧問團

5.1 顧問

5.1.1. 現任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顧問。

5.1.2. 執行委員會於成立後可邀請母校校友、現任教師或職員為顧問。

5.2 顧問權利

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召開七天前通知顧問。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

6.1 組織

(1)  主席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須於會員大會中報告該年度之會務及財政狀況。

(2)  副主席一名: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主席缺席時可代主理各項事務。

(3) 秘書一名:處理校友會所有文書工作、會議紀錄及草擬校友會之週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司庫一名:負責校友會所有財政事務、帳項紀錄及草擬校友會之週年財政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  委員不多於六名:(i) 負責校友會所有活動及會議之籌備工作;

(ii)  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iii)  負責本會一切對外及對內之聯繫;

(iv)  負責處理本會之網頁,提供資訊科技的支援;

(v)  負責協助執行委員會的活動進行、行政及文書工作。

6.2 執行委員會成員資格及任期

6.2.1. 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

6.2.2. 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6.2.3. 年中有成員請辭,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補上。

6.3 職權

6.3.1. 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代表校友會策劃及執行校友會之一切事務。

6.3.2. 所有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

6.4 選舉

6.4.1. 委員人選由會員大會票選。大會前兩星期須函知所有會員;函附議程及參選會員名單。

6.4.2. 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規則及程序:

會員可自薦出任執行委員會成員。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經會員大會選舉,如果候選人數多於十人,得票最多的十位將當選為新任成員;如果候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則需得到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的會員百分之五十的信任票,執行委員會才可組成。

6.4.3. 新舊委員須於選舉年之七月十五日或以前完成職權移交,同時將委員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

 

第七章 附則

7.1 會務結束

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特別會員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學校或慈善機構。

7.2 修改會章

如會章有任何修改,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後執行。

7.3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第八章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8.1 定義

本校友會為聖若翰天主教小學唯一認可之校友會。

8.2 選舉人數

按法團校董會批核。

8.3 資格

8.3.1 所有參與校友校董選舉者必須符合《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8.3.2 所有參與校友校董選舉之會員必須持有校友會的有效會籍。

8.3.3 若校友為學校的現職教員,則不符合參選資格。

8.4 任期

8.4.1 任期兩年。

8.4.2 由校友校董正式註冊完成起至下一學年的 8 31 日止。

8.5 選舉主任

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委員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之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8.6 提名

8.6.1 校友會於報章刊登啟事(一天)公告選舉事項及請留意學校網頁。

8.6.2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式、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

8.7 提名期限

在投票日前不少兩星期的期限。

8.8 提名方式

8.8.1 每名在提名期開始時滿 18 歲的有效會籍會員均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會員參

選。

8.8.2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需和學校法團校董會商議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8.9 候選人資料

8.9.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資料簡介字數在100-150字之內,資料將上載於學校網頁。

8.9.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 7 天,在學校網頁內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校友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8.9.3 選舉主任在投票日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時段,以便他們向所有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校友提出之問題。

8.10 公布結果日期

於網上及學校網頁上公布。

8.11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

由法團校董會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為校友校董。

8.12 投票

8.12.1 須親臨學校領取選票並即時投票。

8.12.2 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

8.13 點票

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8.14 無效選票

8.14.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8.14.2 選票填寫不當

8.14.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8.15 當選

有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8.16 得票相同

8.16.1 由選舉主任抽簽決定。

8.16.2 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

8.17 處理已投選票

選舉主任和校長須分別在已投選票的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校方保存最少六個月。

8.18 公佈結果

於選舉日即時及在學校網上公佈及在校門外告示板張貼結果。

8.19 上訴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

8.20 選舉後跟進事項

8.20.1 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

8.20.2 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註冊。

8.21 填補臨時空缺

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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