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一、會名︰
聖若翰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
St. John the Baptist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九龍觀塘宜安街29號
三、宗旨:
1.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家庭,並尊重辦學團體之宗教信仰。
2.擔當家庭與學校溝通之橋樑,透過活動,使家長、學生和老師彼此加深認識,建立共融和諧之關係。
3.向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專業才能,協助學校提高教育質素。
4.鼓勵家長教師交流經驗,協助學校培養學生在靈、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獲得良好的發展,共策教子之方。
四、會員:
1. 會員類別:
1.1家長會員:凡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
1.2當然會員:凡現任本校之校長、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1.3校友家長會員:凡本校畢業生之家長均可加入成為校友家長會員。
2. 會員權利
2.1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可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校友家長會員除外)。會員當選後,將成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2.2所有會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會員義務
3.1遵守會章及大會之一切議決案。
3.2繳納會費。
3.3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五、會費:
1. 會員均須繳納年費港幣40元正,並每年審議一次。
2. 當然會員毋須依章繳交會費。
3.會費以每一學生家庭為一單位以一學年計算。
4. 凡會員中途退會者,所繳會費概不發還。
5.所徵收之會費,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般開支,如:印刷、紙張、文具等及資助本會活動。
六、組織:
1. 會員大會
1.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務。
1.2每學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由主席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1.3會員大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事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若執行委員會任期已滿,會員大會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執行委員會委員。
1.4若本會會員(人數達十分之一或以上)以書面提出討論事項,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5在會員大會上議決之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如投票時,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6會員大會之權責:
1.6.1修改本會之會章,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且修改事項須經社團註冊官批准,方可正式生效。
1.6.2推選執行委員。
1.6.3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週年報告。
1.6.4改進會務。
2. 執行委員會
2.1執行委員會每兩年一屆,執行委員會即將屆滿前,以通告形式通知家長,諮詢成為執委的意願。願意擔任執委的家長,可透過全體會員選舉方式參選,最高票數的8位家長,便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2.2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處理。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15人。執行委員會內各職位則由執行委員互選擔任。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當然委員由教師選出,或由校長委任。校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均可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2.3由執委15人組成,任期由十一月一日生效,每兩年一任。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2.3.1主席一人(從家長執委中選出)主要與校方聯絡及作為對外的代表,領導家教會的發展及工作方向。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及主理一切會務。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提交書面報告供會員大會通過。
2.3.2副主席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遇主席請假或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執委)代理其職務。
2.3.3秘書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負責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議程、會議紀錄等工作。
2.3.4司庫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負責一切財政收支事務,定期公佈財政狀況,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制定財務年結及預算,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3.5康樂及福利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及聯誼活動,並拓展會員福利。
2.3.6聯絡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負責聯絡會員出席家教會活動及會議、組織家長網絡、整理會員及家長愛心隊隊員資料。
2.3.7宣傳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負責推廣家教會形象、宣傳家教會活動,協助編輯出版會訊及處理家教會網頁。
2.3.8教育二人(從家長執委及教師執委中選出)拓展及推動家校合作及家長教育工作。
2.3.9校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
職位 |
家長 |
教師 |
主席 |
1 |
0 |
副主席 |
1 |
1 |
秘書 |
1 |
1 |
司庫 |
1 |
1 |
康樂及福利 |
1 |
1 |
聯絡 |
1 |
1 |
宣傳 |
1 |
1 |
教育 |
1 |
1 |
總人數 |
8 |
7 |
備註:校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 |
七、行政管理:
1. 執行委員會為義務性質,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教師執委及家長執委各超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2. 各執委可連任至子女離校為止,若執委有中途離職,則由後補委員依票數最高者遞補。
3. 執行委員會會議中,若議決之票數相等時,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 執行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之目的增選委員或邀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5. 如執委子女或受監護之學生已畢業,其任期至該年十月三十一日為止。
八、財政管理
1.財政
1.1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等各項開支。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三人(或其中兩人)聯同簽署方屬有效。
1.2所有大會之款項存放於會員大會所選定之銀行,而簽名之人仕必須來自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
1.3執委會有權酌情決定由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及其他用途,及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2.核數
2.1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義務審核帳項。如本會遇有債務及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執行委員會作出解釋並須負上責任。
九、紀律
1.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1.1違反本會章程;
1.2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者;
1.3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十、修改會章或解散家長教師會
1. 任何有關會章之修訂,均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會員通過,且修改事項須經社團註冊官批准,方可正式生效。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會員贊同;當家教會有違本會宗旨時,校董會亦有權解散家教會,所有資產及盈餘按會員之議訂,捐贈予學校或慈善團體。
十一、附則:
1.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2. 本會會議事項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有抵觸教育條例及校內行政。
3. 所有會員在未獲本會授權,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作任何活動。
4.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地處理事務。
十二、家長校董:
1. 按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辦理;
2. 如本會認為該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議決,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註冊。
十三、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1.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按照法例要求的規章下,以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舉行家長校董選舉,並提名當選人予法團校董會,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2. 候選人資格:
2.1 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他是學校教職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2.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3. 提名人資格 :
3.1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提名人。
3.2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其他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惟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4. 投票人資格 :
4.1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均符合資格投票。
4.2本校教師只要是就讀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4.3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4.4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4.5為方便行政安排,本會將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的建議,在投票前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如多於一名學生,則派給最高年級學生) ,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的人,在其要求與校方核實下,本會也會給予選票。
5. 家長校董人數:
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由本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6. 家長校董的職責:
6.1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家庭;
6.2直接反映家長意見,有助制訂更切合學生需要的政策;
6.3更瞭解本校政策的理念和方向,有助向家長解釋,使校政的推行更為暢順;
6.4作為本校管理層與其他家長的溝通橋樑,加強家校合作。
7. 任期:
7.1家長校董任期由取得校董註冊日期起計,為期兩年或下一學年結束(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7.2如因校董在任期期間離任而出現空缺,填補有關空缺的校董的任期應為離任校董的餘下任期。
7.3家長校董完成兩年任期後,可再參選家長校董選舉,連任一屆;服務兩屆家長校董後,家長需在兩年後,才可參選家長校董選舉。
8. 選舉主任:由校長或校長委任一名主任職級或以上的教師擔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的工作。
9. 提名程序
9.1當選舉主任發出書面選舉通知後,每名家長可使用隨附之參選報名表格提名本人或最多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9.2而所有參選者在提交參選報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兩位現有的學生家長在參選報名表格上簽署提名,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9.3如沒有人參選,本會可考慮將提名截止日期延長一星期,並通知所有家長,然後重新進行選舉提名。
10. 提名期限:十四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11. 候選人資料:
11.1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少於五十字的個人資料簡介,並須在參選表格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11.2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列出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在參選報名表格中所申報的資料。為保障本會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各候選人需在參選報名表格中表示同意披露簡介資料。該信亦須列出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11.3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12. 選舉程序:
12.1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會相距最少兩星期。
12.2投票方法:以不記名方式進行,選票上不得寫上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士目睹他投票意願。
12.3選票可在投票日期間之學校辦公時間內,由子女交回班主任。交回之選票,必須預先密封。
12.4班主任記錄學生交回的選票,經一名教師執委和一名家長執委覆核,再經選舉主任核實後,隨即將有關選票放入票箱內,票箱由選舉主任負責保管。
13. 點票:
13.1投票日完結後之上課天,選舉主任邀請所有家長及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會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13.2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3.2.1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13.2.2選票填寫不當;或
13.2.3選票或指定信封上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13.3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即場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13.4點票工作結束後,會把所有選票封存。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於適當位置加簽,選票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需要時使用。
14. 公布結果 : 點票會後兩個上課天內向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15. 選舉的上訴機制:
15.1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15.2本會上訴委員會處理所有上訴個案。上訴委員會主席由一名辦學團體的校董擔任,上訴委員會主席須委任一名家長執委、一名教師執委及一名獨立人士組成上訴委員會。
15.3上訴委員會須於收到有關書面上訴的兩星期內向上訴人公布處理的結果。
15.4上訴委員會對上訴個案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6. 選舉後跟進事項:
16.1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16.2常任秘書長接獲本校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
17. 填補臨時空缺:
17.1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就讀學生,由其子女離校當日起,該家長校董的家長會員資格及任期均會即時終止。
17.2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18. 附註: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必須遵守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的條文(附件二),以確保選舉公平。
《教育條例》 附件一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
內容 |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l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l 申請人未滿18歲; 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
40AB |
·「教員」是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i)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ii)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i)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i) 該校的現職教員。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附件二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